(重庆/成都/北京综合讯)中国重庆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爱之病(中国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如未履行,医疗机构有权代为告知。这是中国多地近年完善爱之病防治法律体系的最新一起。
据《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星期三(9月23日)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条例》区分了“针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同时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此之前,广西、云南、广东及四川凉山等地已出台同类地方立法,对感染者告知义务、机构代为告知作出不同程度规定。
其中,云南省2021年3月开始实施新规,爱之病感染者和病人如不及时告知配偶与性伴侣,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地区,中国其余多数省份的防治爱之病相关法规里,只写明感染者本人负有告知义务,没有授予医疗与疾控机构代为告知的法定权限。
中国2006年发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爱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同时也规定感染者应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澎湃新闻称,上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一定的“重隐私保护,轻依法告知”的片面解读。部分感染者出于恐惧歧视等顾虑,选择隐瞒病情,而配偶身处暴露风险之中,却无从知晓风险。
医疗机构则陷入法律与伦理的两难:恪守医疗保密义务,就坐视持续传播风险;主动向配偶披露,又容易触碰隐私保护的红线。
湖北省此前曝出两起婚检相关处分案例,两宗案例中,在检出一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后,医生分别告知与未告知另一方,结果涉事医生被投诉后均被停职,陷入“告知被停职,不告知也被停职”的现实矛盾。
地方立法被认为平衡了感染者的隐私权与配偶的健康知情权。但也有防艾人士认为,如果感染者本人不告知,医疗机构代为告知的操作或存在困难,很可能只有其配偶或性伴侣主动询问情况,才能实现代为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