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霾本质上是跨国境问题,靠修法无法彻底消除我国受烟雾污染的风险,区域合作仍是关键。

永续发展与环境部长傅海燕星期三(11月4日)在国会为《跨境烟霾污染法令》修正法案提出二读时说,我国应务实看待修法,今年的跨境烟霾情况已反映,要解决烟霾问题有多么复杂。

她指出,修正法案并非灵丹妙药,而是我国应对烟霾污染所使用的其中一个途径。跨境烟霾也不是单靠新加坡能解决的问题。

“烟霾本质上是跨境问题,区域各地都可能发生林火。我们向造成烟霾的相关者采取行动的能力,仍会受到司法管辖区的限制。解决林火的根本问题须要区域各国政府、企业和社区的持续努力。”

须与其他国家合作 根据环境标准共同应对烟霾

我国须与其他国家合作,根据有关环境标准共同应对跨境烟霾。傅海燕说:“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站在同一线上应对这个共同挑战,烟霾影响两国数百万人。我国认可并感谢印尼应对烟霾的决心和努力,包括新成立的联合工作小组。我国将继续与印尼及其他区域伙伴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取证工作。”

延伸阅读

我国修法施压涉烧芭企业 列入“受限名单”政府可采取经济手段
我国修法施压涉烧芭企业 列入“受限名单”政府可采取经济手段
非法烧芭引发烟霾 最高罚款额拟增10倍至2000万元
非法烧芭引发烟霾 最高罚款额拟增10倍至2000万元

作为明年亚细安轮值主席国,新加坡将发挥积极角色加强与区域伙伴的合作,包括主导亚细安气象专项中心,强化亚细安解决跨境烟霾的长远能力。

傅海燕也指出,修法不能保证当局能成功向涉事者提出控诉,取证和确认信息的工作仍可面对挑战。 “我国不能在其他国家境内使用执法权力,也尊重各国的法律和主权,正如我国不允许外国法律侵犯我国主权一样。”

尽管如此,政府将尽力在权限范围内保护人民免受烟霾危害,降低非可持续林业和农业作业。她指出,修订法案可加强我国在确立责任、及早介入,以及让违法企业承担实质后果的能力,包括让违规企业承担经济后果。

专家:境外调查和执法权力有限

法案修订后,我国并无意针对区域的每一起林火和火患行使权力。傅海燕解释,政府须将资源集中在确实有可能影响新加坡的事件,审慎地行使权力。“调查区域内的每一起火患既不实际,也不明智。”

她指出,国家环境局将继续采用各指标,评估区域林火对新加坡构成的风险。这与目前的做法并无不同。这些指标包括火点与新加坡的距离、火势持续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当时的风向和气象条件。法案内容也包括设立一个委员会,为环境保护总司长提供风险评估的建议。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太环境法律中心兼任高级研究员曾志诚受访时说,修正法案应显著加强我国向本地注册公司追究责任的能力,不过要向外国公司追究责任仍较为困难。新加坡有关当局在境外的调查和执法权力有限,单靠修法,无法逾越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修法对外国实体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公司与新加坡的商业和金融业务往来,以及新加坡可利用这些关系施压的程度。

新加坡国际事务研究所主席戴尚志副教授也指出,单凭《跨境烟霾污染法令》无法确保烟霾永不重现,各国在亚细安框架内开展合作也至关重要。新加坡和印尼宣布成立的联合工作小组,若可加强分享与烟霾有关的涉事企业信息,将是积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