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业区一栋公寓的管理委员会为大楼创造收入,在地面层商店门前的共有走廊设置自动贩卖机,被店面业主指机器遮挡店面玻璃,影响生意和室内采光,其中一名租户甚至要求减租。业主入禀分层地契局,要求拆除贩卖机及垃圾桶,最终被驳回,还须支付1万元讼费及杂费。
位于罗敏申路50号的Robinson Suites公寓共有170个分层单位,其中167个为住宅单位,三个商业店面全由申请人Boon Trading私人有限公司持有。答辩人为公寓的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
三个店面都面向罗敏申路,装有落地玻璃窗,分别出租给文具店、证券经纪公司及诊所。店面前的有顶走廊属于大楼共同产业。
管委会出租共同走廊创收 业主不满
纠纷源于管委会出租共同产业以创造收入。2023年4月的常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授权管委会收费出租全部或部分共同产业,租期一至三年。2025年5月至2026年5月期间,管委会分批在走廊设置了八台自动贩卖机,并在旁边放置垃圾桶。
申请人指贩卖机挡住行人平视橱窗时的视线,使店内变暗,垃圾桶也有碍观瞻,于2026年4月入禀分层地契局,要求裁定2023年的出租决议无效,并发出强制令,要求移除贩卖机和垃圾桶,以及禁止管委会日后在走廊放置阻挡店面玻璃的物品。
双方起争议后,管委会于2026年8月再次召开特别大会,通过另一项特别决议,明确附上出租平面图及具体租期条款。同年9月11日,管委会移走两台贩卖机,并重新安置其余机器。
根据答辩方建筑师的测算,两个店面目前各有80.5%的玻璃窗未受遮挡,之前则介于58.7%至69.1%。第三个店面的窗户完全没有被遮挡。申请人没有质疑这项数据。
对于申请人要求推翻2023年大会特别决议的诉求,分层地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董事许锦云质疑,决议没有列明具体出租位置,而且走廊属于市区重建局规定须保持畅通的区域,管委会并未取得监管批准。
分层地契局则认定,决议已明确授权管委会出租全部或部分共同产业。管委会设置贩卖机前,也曾通知许锦云,并让申请人的租户有机会租用有关空间。
分层地契局认定,各方都知悉管委会在申请人的店面前设置贩卖机。决议已明确授权管委会授予他人对全部或部分共同产业的专属使用权,相关文件和照片也显示,贩卖机并未实质遮挡店面玻璃,公众仍能透过玻璃看见店内。
至于有关安排是否违反市区重建局的规定,分层地契局指出,即使没有取得市建局批准可能导致贩卖机必须移走,申请人也应向市建局投诉;这不影响2023年决议的有效性。
地契局无权发禁制令 指管委会为业主创收无可厚非
针对申请人要求强制移除贩卖机和垃圾桶,以及禁止管委会日后设置障碍物的诉求,分层地契局明确指出,《建筑(分层地契管理)法令》没有赋予当局颁布禁制令的权力,单凭这一点,便足以驳回这两项诉求。
分层地契局进一步指出,即使有权颁布禁制令,申请人仍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获得禁令。
申请人主张店面享有法定采光权(easement of light),但分层地契局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这项权利受到影响。
针对申请人指管委会作为非营利机构不应赚钱,分层地契局指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虽不是营利,但若能在管理产业的过程中为全体业主创造收入,并无不妥。
分层地契局最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三项诉求,并下令申请人向管委会支付8000元讼费及2000元杂费。(人名译音)
